魯政辦字〔2019〕21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涉企信息歸集應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
涉企信息歸集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各級行政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山東)”)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為,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示系統(山東)是全省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平臺,是企業公示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的法定平臺,是各級政府部門開展協同監管的工作平臺,由面向社會公眾的統一公示查詢門戶、面向全省各級行政機關的協同監管門戶構成。
第三條 公示系統(山東)通過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加強與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以下稱“省信用平臺”)、省“互聯網+監管”系統融合,實現與各級行政機關信息共享。
第四條 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準確、及時、全面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 省政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推進全省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有關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公示系統(山東)的運行管理,牽頭推進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相關工作核查機制。必要時,可由第三方實施專項評估。
縣級以上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督促落實。
第二章 涉企信息歸集與公示
第六條 歸集公示的涉企信息包括:
(一)企業登記注冊、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信息;
(二)行政許可信息;
(三)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四)“雙隨機、一公開”等抽查檢查結果信息;
(五)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息;
(六)企業依法應當自主公示的年報、即時信息、自主承諾信息;
(七)股權凍結等司法協助信息;
(八)小微企業享受扶持政策信息;
(九)稅務部門的欠稅走逃納稅人信息;
(十)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規定的數據格式規范要求,健全完善本部門涉企信息歸集工作機制。
第八條 涉企信息的歸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息的標識。
第九條 涉企信息的歸集實行“誰產生、誰提供,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各級行政機關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企業對其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涉企信息應在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各級行政機關統一通過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交換共享至公示系統(山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接收信息于20個工作日內(含各級行政機關將涉企信息交換共享至公示系統〔山東〕的7個工作日)向社會公示。其中,“雙公示”信息通過省信用平臺共享交換至公示系統(山東)。
實行“雙告知”、“多證合一”和“證照分離”的各級行政機關,通過協同監管門戶,實現涉企信息的互聯共享。
省有關部門已實現全省涉企信息集中的,由省有關部門統一推送至公示系統(山東)。中央駐魯單位無法提供信息的,可以通過中央國家機關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協同監管門戶實行賬戶分級管理,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本部門(單位)賬戶使用管理和涉企信息的歸集公示工作。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原則上為1年,其中涉及行政機關確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3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涉企信息共享與應用
第十三條 公示系統(山東)通過統一公示查詢門戶向公眾提供免費信息查詢、信息訂閱和自動生成信用報告服務。
經被查詢企業書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通過被查詢企業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詢其選擇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第十四條 支持社會各方在公共服務領域應用公示系統(山東)公示的企業信息資源,鼓勵運用公示數據開發合規的企業信用衍生產品。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通過協同監管門戶或后臺數據接口,實現信息歸集、信息統計查詢和數據共享。
各級行政機關共享涉企信息,應當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則。各級行政機關從協同監管門戶共享相關涉企信息,主要滿足于本部門工作需要,公示系統(山東)未公示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行業主管部門依托協同監管門戶,做好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雙告知”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將本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推送至協同監管門戶,并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土地出讓、招投標、政府采購、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將公示系統(山東)、省信用平臺涉企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等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十八條 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可申請信用修復。修復完成后,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向協同監管門戶推送“雙隨機、一公開”等抽查檢查結果,并通過公示系統(山東)向社會公示。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抽查檢查結果自動推送至公示系統(山東),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依托公示系統(山東),完善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請導航等功能模塊,扶持小微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經查詢公示系統(山東)申請人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各級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對不履約的申請人視情節實施懲戒。
第二十二條 推進企業注銷便利化改革,支持企業通過公示系統(山東)免費發布債權人公告和清算組備案,不再提交《清算組備案申請書》和報紙樣張。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能通過公示系統(山東)、省信用平臺獲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業和公眾提交書面證明,實現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門共享、多方使用。
第四章 涉企信息管理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各級行政機關實行統一授權管理,按流程設置系統登錄、信息訪問和應用權限。
各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本部門(單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機制和信息管理保密審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系統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防護。
第二十六條 涉企信息提供單位發現公示信息失效、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將更正的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信息公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業信息,或者非法獲取企業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導致提供信息不準確、不及時,或利用工作之便違法使用涉企信息,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信息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