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不含濟南、青島市)商務局,有關企業:
《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山東省交易團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與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第1次廳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商務廳
2020年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山東省交易團
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與使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簡稱廣交會)山東省交易團(不含濟南市交易團、青島市交易團)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到展位數量安排公平公正,參展秩序規范高效,充分發揮廣交會平臺作用,促進我省外貿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辦法》和《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條件
第一條 參展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二)上年度廣交會統計口徑下企業出口額達到廣交會最低出口額標準:非流通型企業(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其他企業)75萬美元、流通型企業(外貿企業、工貿企業)150萬美元。廣交會統計口徑下企業出口額是指中國海關統計的一般貿易和進料加工貿易出口額中,扣除非看樣成交產品如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碳、金屬及非金屬礦產品、煙草等后的出口額。
(三)企業申請參展的商品符合廣交會相關展區展品范圍的要求。
(四)企業應積極配合山東省交易團各項工作。
(五)為扶持有發展潛力的新企業,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可在各展區中安排一定比例展位(不超過該展區展位總數的20%),支持符合本條(一)、(三)、(四)項準入標準,但未達到本條(二)規定的最低出口額要求的企業參展。
第二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展品禁止參展:
(一)《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展品范圍(出口展)》規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他有關出口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標、專利、版權,但未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務、海關、藥品等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不良記錄且未經復檢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的展品。
第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禁止參展:
(一)國家商務、環保、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海關、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外匯、安監、知識產權、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通報、公告或處罰的違規違法企業, 且在通報、公告或處罰期限內的;無明確期限的,按通報、公告或處罰之日起連續六屆禁止參展。
(二)被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的企業。
(三)因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廣交會展位,涉嫌展品質量與貿易糾紛投訴、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違反大會相關規定,并處于被取消參展資格處罰期限內的企業。
(四)因參展表現惡劣、拒不服從大會和交易團管理、破壞展覽秩序,或違反大會和交易團其他相關規定,對大會和交易團聲譽或正常運營造成較大不良影響,被取消參展資格的企業。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申請受理和安排
第四條 符合參展條件的企業,可根據廣交會官方網站關于申請廣交會展位的通告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廣交會“參展易捷通https://exhibitor.cantonfair.org.cn”在線填報《參展申請表》,打印蓋章后連同評審材料(如行業自律、研發創新和自主知識產權、國際通行認證等)一并提交給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參展申請正式生效。
第五條 企業申請每個展區的展位數量最少為一個。
第六條 流通型企業僅限在申請某一展區的展位數量達到2個或2個以上時,可與已有聯合經營或供貨關系的非流通型企業聯營參展,需一并提交與聯營企業貿易關聯證明(諸如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增值稅發票等)。聯營單位信息一經審核通過不能更改,同一展區最多可申請與兩家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
第七條 廣交會展位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廣交會展位分配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實行量化評分,建立和完善廣交會展位分配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實行優進劣汰,動態調整,公平競爭。
(二)效率優先原則。展位分配要有利于充分發揮展位對企業培育品牌、擴大出口、做大做強的推動作用,特別是要有利于提高廣交會展位在結識新客戶、開拓新市場、簽約新訂單、研發新產品、拓展品牌影響面等方面的使用效率。
(三)扶優扶強原則。廣交會展位分配要有利于扶持我省重點新興產業、新出口增長點企業的發展壯大,扶持有出口增長后勁的企業做大做強。鼓勵集群式產業集中參展,以及參展企業采用特裝形式參展,提高參展效果。
(四)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聯動原則。品牌展位重點支持代表行業形象和發展趨勢的優秀龍頭企業,一般性展位重點支持具有發展潛力、創新能力強的中小微企業。鼓勵有實力、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廣交會品牌展位,企業已獲品牌展位的展區原則上不再安排一般性展位,確需增加一般性展位,不得超過商務部規定的該展區品牌展位最低數量限額。
(五)優進劣汰的原則。對參展企業實行一屆一核查的動態管理,打破參展資格終身制。對新申請展位企業(含往屆放棄申報展位、被處罰取消展位不在處罰期限內重新申請的企業)采取擇優替補的方式,每屆按照量化評分標準由高分到低分進行展位替補。
第八條 一般性展位數量分配按照以下細則實施:
(一)非流通型企業展位安排僅限企業主營產品對應的單個展區,單個展區展位安排數量上限為4個。上年度出口2000萬美元以下的流通型企業全部展區展位總數量安排不超過4個;出口2000萬美元以上的流通型企業全部展區展位總數量安排可酌情增加,但單個展區安排展位數量不超過4個。
(二)對因受國際市場環境影響或企業展位需求變化而產生的退回展位,省交易團可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三)展位數量安排按照每兩年(四屆)全部重評、每屆不低于5%更新率動態調整的要求,采取量化評分的方式進行,具體標準(滿分100分)如下:
1.上年度出口額(35分)
按照企業廣交會統計口徑下的出口額進行統計,企業達到上年度最低出口標準(非流通型企業出口75萬美元、流通型企業出口150萬美元)得20分。以最低出口標準為基準,非流通型企業上年度出口每增加75萬美元或者增幅每增加10%得1分,流通型企業上年度出口每增加150萬美元或者增幅每增加10%得1分,累計不超過35分。如上年度出口額尚未公布(僅限于春交會申請),則按上年度1—11月出口額作為評分依據。若新開展出口業務上年度無出口實績,可按企業當年度廣交會截止申報日所在月份之前的累計出口額作為評分依據,但需滿足最低出口標準。
2.行業自律(5分)
積極應對國外針對我出口產品發起的“兩反(反傾銷、反補貼)兩保(保障措施、特別保障措施)”調查(1分)。積極參加行業集體協調,積極維護行業出口質量安全(1分)。遵守交易團組織紀律,包括按時繳納參展費用、參展期間積極履行成交數據報送義務、配合省交易團展位檢查和調研工作等(2分)。積極參加山東省商務廳重點組織的境內外展會及其他重大商務活動(1分)。
3.國際通行認證(10分)
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或行業認證的有效證書持有者須與展位申請企業一致,且覆蓋產品應屬于所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商品目錄。
國際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指:ISO9000 系列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0 系列環境管理體系、OHSAS18000 系列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SA8000社會責任標準。通過一項認證得3分,累計不超過10分。
行業認證包括面向企業的行業認證和面向產品或生產線的行業認證,其中:
面向企業的行業認證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態紡織品認證、HACCP 食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車行業質量體系、ISO13485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認證、CGMP動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英國零售商協會BRC認證,通過一項認證得3分,累計不超過10分。
面向產品或生產線的行業認證標準包括歐盟CE、EMC、ROHS、PAHS、REACH認證、美國UL、UPC、FDA、ETL、FCC認證、美國藥典認證USP、加拿大CSA、CETL認證、澳大利亞WATERMARK、TGA、SAA認證、RCM認證、歐洲藥典適用性認證COS、德國GS、TUV認證、英國BSI認證、日本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局認證PMDA 、日本藥物主文檔認證JDMF、日本PSE認證、WHO PQ認證、Halal認證、Kosher認證,IECEE CB認證,通過一項認證得1分,同個產品或生產線通過多項認證累計不超過3分,總分累計不超過10分。
以上認證累計不超過10分。
4.高新技術企業(5分)
高新技術企業的主營產品應屬于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展品目錄,證書在法定有效期內;獲得國家級(包括2008年后由省級認定機構按國家標準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得5分。
5.研發創新(10分)
主要包括專利與版權。專利包括在境內外申請的合法持有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在境外申請的專利特指通過巴黎公約或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的,且可通過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權威機構檢索到的專利。專利證書中的專利權人或版權人應為展位申請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專利產品或版權作品應在所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商品目錄范圍內。專利權應在法定有效期內。每擁有一項發明專利得3分;每擁有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得1分;外觀專利和版權每五項加1分,不足五項不計分,累計不超過5分。每制定或修訂一個產品(技術)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得3分,最多不超過5分。以上累計不超過10分。
6.境內外商標注冊(5分)
境內外注冊商標持有者須與展位申請企業一致,商標覆蓋的產品應屬于所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商品目錄。屬商標轉讓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有境內注冊商標的加1分。境外商標在一個國家(地區)注冊(包括注冊多個)得1分,每增加一個國家(地區)加1分。獲得歐共體市場協調局(OHIM)注冊、在歐盟國家內有效的商標,按5分計算。獲得“馬德里協定”國際注冊的(簡稱“WIPO”或“OMPI”)以協定國數量計分。在“比荷盧”(Benelux)商標聯盟注冊的,計3 分,累計不超過5分。
7.滿足展位申請條件未獲得展位,且逢全部展位重核評審(兩年四屆),連續申請4屆以上的企業(10分)。
8.為落實國家、省有關政策需重點支持的省級推薦企業(如推進國家級和省級試點工作貢獻突出、新業態創新能力強、對全省外貿企業發展起到引領示范作用等)增加賦分(10分)。每屆廣交會,省級重點推薦企業不超過10家。
9.對增長速度快,發展潛力大,持續成長性好,帶動能力強的市級推薦企業,增加賦分(10分)。每屆廣交會,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重點推薦企業不超過10家(區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重點推薦企業不超過3家)。
10.對在申報過程中出現人為造假情況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不得參與評分。
第九條 山東省商務廳根據展位分配原則,監督指導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作好屬地展位分配方案的制定工作。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工作流程為:
(一)按照量化評分標準進行評分。
(二)根據評分結果提出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方案。
(三)在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四)公示無異議后,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廣交會網絡管理系統將展位預置企業,并推送至山東省交易團。山東省交易團審核各市推送企業資質后,按照廣交會規定時限推送至中國對外貿易中心。
(五)對不按照以上工作流程進行展位分配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山東省交易團將視情收回其1—2屆組展權限,并由山東省交易團直接負責其屬地企業的展位分配及展位使用管理。
第三章 展位使用管理
第十條 山東省商務廳負責組織企業以山東省交易團形式參展。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以各市交易分團形式組織管理屬地企業,并與本市分團參展企業簽訂廣交會展位使用責任書。
第十一條 廣交會展位僅限已經審核合格的企業使用。
第十二條 參展企業須如實在廣交會網絡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登記,按廣交會規定使用展位,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嚴禁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以及展覽期間空置展位。展位實際使用者須與展位楣板標明的參展企業一致。
第十四條 參展企業指定專人負責展位使用。展位負責人須為該展位參展企業正式工作人員并具有廣交會核發的當屆參展商證。流通型企業不能以任何形式委托與其存在供貨或聯營關系的非流通型企業工作人員負責展位。
第十五條 參展企業每屆廣交會按規定時間將展位負責人情況錄入廣交會網絡管理系統。每位展位負責人只能負責本企業在某一展區的一個或多個連片展位,工作時間必須在崗,并有責任配合大會展位使用檢查組和交易團團部工作人員對展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展覽期間,山東省交易團成立由山東省商務廳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團部及各市交易分團組成的展位檢查組,對展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聯營參展時,展位楣板上只允許列明參展企業名稱,并在顯眼位置張掛由中國對外貿易中心制作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參展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任何費用。
第四章 展位違規使用的認定
第十八條 存在以下情況的,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一)以非參展企業的名義對外簽約。
(二)在展位內派發或展示非參展企業的宣傳資料,包括印有非參展企業名稱的名片、宣傳非參展企業或其產品的網站、光盤或紙質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將展位轉讓、轉售、分包、分租。
(四)未報、虛報、假報展位負責人,或未按要求辦理出口展展位負責人變更手續。
(五)參展企業無法提供與廣交會備案登記企業信息資料相符的廣交會參展證明牌或其他證明材料。
(六)經展位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
第十九條 除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外,聯營參展存在以下情況的,也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一)參展企業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其他費用。
(二)在一個聯營展位內聯營(供貨)單位超過1家的。
(三)在展位內派發或展示非參展企業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的宣傳資料,包括印有非參展企業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名稱的名片、宣傳非參展企業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或其產品的網站、光盤或紙質材料等。
(四)參展企業未在展位內擺放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
(五)聯營參展超出流通型企業與非流通型企業聯營類型限制范圍。
(六)經展位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
第五章 展位違規使用的認定程序
第二十條 展會期間,山東省交易團展位檢查組于每期開展后第二天開始不定時對參展企業的展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展位檢查組針對違規使用情況,現場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含視頻、相片等),并于當屆展會結束后通報各市分團。
第六章 展位違規使用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一般性展位的參展企業,取消從下屆起連續15屆在違規所屬出口展區的參展資格并取消其相應屆數內在違規所屬展區品牌展位的評選資格。山東省交易團同時相應扣減該企業所屬分團的一般性展位基數。
第二十三條 對被認定違規空置一般性展位的參展企業,取消其從下屆起連續4屆廣交會的參展資格。山東省交易團相應扣減空置展位所屬分團的一般性展位基數。
第二十四條 在同一展區內,被大會通報,認定為在一期廣交會內涉嫌侵權3個以上權屬號的,連續兩屆或兩年內累計三屆發生專利、版權涉嫌侵權行為或累計兩屆發生商標侵權行為的參展企業,取消從下屆起連續4屆在知識產權侵權所屬展區的參展資格并相應扣減展位。
第二十五條 參展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應承擔的廣交會費用,取消當屆展位,自下屆起連續4屆不再分配展位。因未能按時繳納廣交會費用而影響組展進程的,山東省交易團扣減相應分團展位基數。
第二十六條 參展企業不服從大會和交易團的協調管理,自下屆起連續4屆不再分配展位。
因以上情況而被大會扣減的展位,山東省交易團將懲罰性雙倍扣減相關分團的對應展區展位基數,對應展區基數無法扣減時,將扣減對應展期基數。以上違規扣減回收基數由山東省交易團統一納入下一屆廣交會進行動態調整分配,有效期自本屆起至下次基數重核為止。
第七章 展位違規使用的舉報獎勵
第二十七條 山東省交易團設投訴舉報電話,鼓勵企業向山東省交易團舉報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行為。投訴舉報實行實名制,舉報內容經查屬實的,可申請增加下屆廣交會展位,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八條 實行“實際使用者得”的展位使用辦法,即企業舉報并經山東交易團查實回收的一般性展位,自下屆起交給符合廣交會參展企業條件并實際使用該展位的我省交易團所屬企業使用至下次展位重評。
第八章 績效淘汰機制
第二十九條 對上一年度出口額未達到最低出口標準的企業予以淘汰;對上一年度出口額達到最低出口標準的企業,各分團按照每屆不低于5%企業更新率的要求采取末位淘汰。
第三十條 對本辦法第一章第一條第五款,雖未達到最低出口額要求但分配了展位的企業,連續兩屆參展后,在對應展區產品類別出口額仍未達標的,予以淘汰。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在山東省商務廳官方網站對外公布。企業對展位安排有疑問,可向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要求作出解釋。對解釋不滿意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山東省交易團反映有關情況。山東省交易團對實名投訴人(含真實姓名、企業名稱及有關材料)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舉報和投訴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后,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未盡事宜,按商務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第128屆廣交會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