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各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稅務局,各銀保監分局,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開發銀行、農發行、大型銀行山東省分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外資銀行、住房儲蓄銀行濟南分行、山東省聯社及濟南辦事處,齊魯銀行,山東銀保監局直接監管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等決策部署,更好支持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深化和規范“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113號)有關要求,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鞏固“銀稅互動”機制成果
(一)深化銀稅合作機制。持續完善稅務、銀保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層面的銀稅合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市、縣兩級銀稅合作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定期交流工作經驗,及時總結分析工作成效和解決難點問題,暢通“銀稅互動”工作溝通渠道,切實保證銀稅合作機制有效運行。
(二)發揮政府平臺作用。充分發揮“山東省銀稅互動融資服務平臺”政府性融資服務平臺作用,統一為省內注冊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納稅人提供“銀稅互動”數據服務,將其打造為“銀稅互動”成效展示的窗口、企業申請信貸的入口、銀行展示產品的舞臺。督促未接入銀行加快銀稅合作項目開發進度,已接入銀行明確推廣應用計劃和具體任務目標,推動“銀稅互動”業務增量擴面,2020年力爭通過平臺實現新增授信150億元。
(三)推進銀稅數據直連。持續推進稅務和銀行之間“省對省”數據直連工作機制,省稅務局與銀行之間通過建立專線的形式實現數據直連,將銀稅信息互動由“線下”搬到“線上”。“線上”銀稅數據直連工作由省稅務局統一開展,稅務部門不與第三方簽訂“銀稅互動”合作協議(單純為稅務部門提供平臺開發和技術運維服務的協議除外)。
二、發揮“銀稅互動”普惠效能
(一)擴大受惠企業范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逐步將申請“銀稅互動”貸款的受惠企業范圍由納稅信用A級和B級企業擴大至M級企業。
(二)優化信貸審批流程。按照便捷獲得信貸要求,督促銀行持續壓縮線上線下銀稅類業務辦理時限,簡化信貸審批流程,爭取銀稅類貸款平均辦理時限持續低于同類型企業普通貸款業務平均辦理時限。鼓勵銀行逐步提高線上業務比重,利用服務平臺、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渠道,實現貸款申請、審批、授信、放貸“網上一站式”辦理,進一步提升“銀稅互動”服務效率。
(三)引導信貸產品創新。各地銀保監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局要積極引導銀行聚焦民營和小微企業需求,創新完善銀稅信貸產品,鼓勵推出基于涉稅數據和其他有效信息的信用類貸款。針對不同納稅等級企業,進一步細分授信額度、產品定價、審批流程、風險管控等,逐步提高信貸流程化、標準化程度。探索開展“銀稅互動+”服務,將“銀稅互動”業務與各類政府扶持政策、增信措施相結合,真正實現政策效用疊加和有序銜接。及時組織銀行進行“銀稅互動”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效應分析,適時推廣成熟適用的信貸產品設計理念和運行模式,提升“銀稅互動”工作質效。
(四)探索開展容錯授信。引導銀行優化信貸審批模型,減少授信“一票否決”指標。對存在輕微稅收違法記錄但已經處理或改正的企業,本著支持發展、包容審慎的原則,應在授信時綜合考慮違法事實、行為類型、改正狀態等具體情況,對符合授信條件的企業給予信貸支持。
三、規范“銀稅互動”正常秩序
(一)嚴禁第三方亂收費。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借“銀稅互動”名義以任何形式向申請貸款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買賣、提供或公開“銀稅互動”中的涉稅信息。銀行應在合作協議中規定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企業收費,也不得向企業轉嫁任何費用。發現第三方合作機構向企業收取費用或變相抬高融資成本的,銀行應停止與其合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銀保監、稅務部門。
(二)嚴把第三方資質關。銀行請第三方合作機構協助處理“銀稅互動”涉稅信息的,應選擇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備案的征信機構或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科技服務類機構。銀行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第三方合作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和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三)開展第三方信息報告。銀行請第三方合作機構協助處理“銀稅互動”涉稅信息的,應在“銀稅互動”產品研發前,將第三方合作機構信息報告稅務和銀保監部門。報告內容包括第三方合作機構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合作內容、是否是備案征信機構、是否存在核心業務外包、第三方合作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和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有無擔保資質、“銀稅互動”產品全稱、產品面向客戶群體等要素。
四、確保“銀稅互動”信息安全
(一)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各地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在“銀稅互動”合作協議中,要明確各方數據安全管理和保密責任。
銀行應將企業涉稅信息納入全行數據安全管理體系,確保信用信息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銀行與第三方合作的,要制定相應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切實防范信用信息的泄露和盜用。對于交由第三方處理的涉稅信息,銀行必須進行脫敏處理,不得將稅務明細數據直接推送給第三方。銀保監部門要對銀行的數據使用及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存在風險隱患的,應要求限期整改,對泄露涉稅信息的應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各地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要及時響應企業對“銀稅互動”的意見和投訴,符合條件的要及時予以辦理和回復。銀行通過“銀稅互動”取得的涉稅信息,只能用于“銀稅互動”信貸管理。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要強化內控管理,遵循最小授權原則設定涉稅數據管理和使用權限,切實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銀行不得與稅務部門信息化服務供應商開展基于企業發票數據的相關業務合作。
(三)規范信息共享范圍。各地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推動“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56號)要求開展銀稅信用信息共享。稅務部門除按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依法推送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信息外,向銀行提供的企業納稅信息須在依法合規、企業授權的前提下進行。稅務部門要按照稅收信息對外提供的相關規定,做好信息歸檔和備案工作。
(四)豐富信息互換內容。在依法合規、企業授權的前提下,稅務部門可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企業納稅信息,化解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幫助守信企業獲得銀行融資服務;將企業授權共享其涉稅信息的記錄納入信息共享范圍,防范過度授信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積極配合稅務部門查詢納稅人銀行賬戶相關信息,依法合規提供所查詢的信息,便于稅務部門加強稅收管理。嚴格規范業務信息數據統計工作,銀行要按照規定時限和報送要求向稅務部門和銀保監部門反饋“銀稅互動”貸款信息,便于分析掌握“銀稅互動”業務開展情況。
五、營造“銀稅互動”良好氛圍
(一)探索銀稅融合服務。鼓勵各級稅務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開展“銀稅互動”融合服務。省級層面通過在電子稅務局和網上銀行設置鏈接等方式,實現納稅人辦理業務迅速切換;市、縣(市、區)層面,可充分依托雙方實體服務渠道,通過在辦稅服務廳、銀行營業網點部署銀稅一體機、自助辦稅機、自助查詢機等設備,為納稅人提供銀稅一體化自助服務。
(二)開展績效監管評價。銀保監部門將探索逐步將“銀稅互動”業務開展情況納入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體系,引導其積極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稅務、銀保監、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要建立“銀稅互動”效果評價體系,及時分析反映“銀稅互動”普惠效果,提升守信激勵的示范效應,促進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三)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各地稅務、銀保監部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銀行要積極組織開展豐富多樣的宣傳推廣活動,充分依托辦稅服務廳、銀行網點、服務熱線、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對“銀稅互動”活動和相關金融產品進行全方位宣傳,提升“銀稅互動”的知曉度。要加大對典型案例的宣傳力度,發揮守信激勵的示范引領效應,共同營造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良好社會氛圍。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深化和規范“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東監管局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