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的意見》(魯政字〔2020〕16號),規范財政資金股權投資項目運作,加強財政資金股權投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現將《省級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0年3月4日
省級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
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的財政資金股權投資管理制度,進一步發揮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的意見》(魯政字〔2020〕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財政資金股權投資的投入、持有、退出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資金,是指省級財政用于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可實施股權投資的資金。
第四條 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是財政資金通過投資入股、階段性持股、適時退出方式,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活動。財政資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授權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受托管理機構實施投資管理。
第五條 財政資金股權投資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突出重點、滾動使用,規范管理、防控風險”的原則,確保財政資金股權投資依法合規、使用規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職責分工及實施范圍
第六條 根據省政府授權,財政資金股權投資由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以及受托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一)省財政廳具體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負責股權投資的資金預算編制、支出政策審核和預算績效管理,牽頭制定股權投資綜合性管理制度,開展受托管理機構遴選、考核、評價等工作。
(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股權投資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開展項目申報、審核和驗收等工作,提出股權投資計劃,參與受托管理機構考核和評價。
(三)受托管理機構受省財政廳委托持有股權,按照委托管理協議建立項目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機制,可根據需要向被投資企業派出董事和監事等,根據被投資企業章程參與決策管理,積極幫助被投資企業解決生產經營困難,助推項目做大做強。
第七條 實施范圍聚焦新舊動能轉換“十強”產業以及“四新”“四化”領域,對具有引領帶動作用、關系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重大成果轉化和產業調整等項目,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重點投向企業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產業鏈關鍵環節提升、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以及重點區域布局調整等項目。對后續經營具有盈利性的交通建設、水利設施、環境保護、城市建設、旅游設施等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項目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應結合項目實際和管理要求實施。
第三章 受托管理機構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選擇可承擔省級財政資金股權投資的受托管理機構?;緱l件如下: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專業投資機構,股權結構穩定;
(二)具有雄厚的資本實力、良好的經營業績和誠信記錄,無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重大訴訟或者其他債權債務糾紛;
(三)管理團隊穩定,投融資工作經驗豐富;
(四)財務、法務等管理制度健全,關聯企業之間股權結構清晰,具備完善的投資管理制度、投資決策程序和有效的風控機制;
(五)近三年無行政處罰記錄,能夠積極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有效執行省有關部門促進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制度;
(六)其他需要符合的條件。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研究確定實施股權投資的財政資金規模,并根據項目管理需要,按照以下原則選擇具體受托管理機構:
(一)業務專長原則。根據股權投資項目領域、類型等,優先選擇相關領域業務專長的受托管理機構。
(二)關聯排斥原則。根據被投資企業所屬行業,優先選擇不存在關聯關系以及實質性同業競爭的受托管理機構。
(三)跟投優先原則。優先選擇對財政資金股權投資項目跟投比例較高、管理費用較低的受托管理機構。
第十條 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委托管理協議應包括委托管理資金數額、運作程序、期限、權利與義務、費用支付、績效考核等內容。
第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具有專門的業務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負責股權投資運營,并指定獨立的審核機構對項目投資運作全過程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每半年向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受托管理資金運行以及被投資企業運營、項目進展、股權結構變化等基本情況,并根據項目進展需要,提出增加投資、繼續持有、收回投資、不良處置等管理建議。
第十三條 受托管理機構不得對持有股權進行質押、擔?;虿扇∪魏涡问降臋嗬拗?,并應視財政資金股權投資風險、監管難度等情況,按照不低于年度管理費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財政資金投資損失。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省財政確定的年度預算額度等,通過第三方中介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等方式,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研究確定股權投資計劃。
(一)投資的必要性;
(二)投資的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落實等;
(三)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被投資企業原則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結構清晰;
(二)申請項目符合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申報要求,且具備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科研、財務、法務管理等制度健全;
(三)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不存在重大未決訴訟及到期未清償債務,未列入政府相關部門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四)其他需要符合的條件。
第十六條 被投資企業應當編制股權投資項目申請書,隨同企業有權決策機構批準文件,按照股權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逐級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審核,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申請。被投資企業應當保證項目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項目申請資料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財政資金股權投資可采用普通股、優先股等形式,通過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非上市公司協議入股以及發起設立項目公司等形式實施。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已明確實施單位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財政廳可直接注資或通過引導基金等方式運作。
第十八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經審查的本年度股權投資計劃推送給受托管理機構,由其在約定時間內對相關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及投資談判,向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提報股權評估報告及入股建議書。其中,股權評估報告應包括被投資企業和項目基本情況分析、投資可行性分析、風險點和防控措施、被投資企業價值測算和市場前景分析等;入股建議書應包括擬投資金額、股權占比、投資期限、退出預案以及跟投計劃等內容。股權評估報告和入股建議書經備案同意后,受托管理機構與被投資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股權投資協議需約定參股方式、價格、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內容,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財政資金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5%;參股期限結合項目建設及運營期等因素綜合確定,一般為3年,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選擇一家在同城設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對財政資金進行托管,承擔資金的保管、撥付、結算以及日常監管工作,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按照委托管理協議約定、資金分配文件等,省財政廳結合股權投資進度及時將所需資金劃入受托管理機構托管銀行。
第二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按照股權投資協議規定時間,將股權投資資金劃入被投資企業銀行賬戶,并督促被投資企業在投資完成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章程修改、企業登記變更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章程或者股權投資協議約定實施持股管理,跟蹤項目進展,掌握被投資企業經營業績,對股權變動、注冊資本變更、并購重組、重大經營決策等依法行使相應權利。
第二十三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有效風險防控機制,被投資企業出現以下重大風險或經營變化等事項時,應及時向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提出股權退出建議,并啟動止損機制及時止損。
(一)被投資企業嚴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二)被投資企業嚴重違反股權投資協議約定;
(三)財政資金撥付被投資企業6個月后,被投資企業未開展實質性業務或企業既定目標實現進度緩慢,難以按期達到股權投資協議約定目標;
(四)項目驗收未通過;
(五)項目核心管理團隊或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繼續按約定實現正常目標;
(六)其他重大風險或經營變化事項。
第五章 股權登記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以及受托管理機構應建立財政資金股權登記管理制度,在發生投資入股、持股比例改變、被投資企業名稱和注冊地變更以及股權處置退出等情況時,及時進行登記管理,動態、全面、準確反映股權狀況,并建立股權投資信息三方定期核對機制。
第二十五條 財政資金股權投資股權登記主要包括受托管理機構、資金托管銀行、出資時間及數額、占股比例、擬退出時間、被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等。受托管理機構應在完成財政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章程修改及企業登記變更后,向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申請股權投資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權投資協議;
(二)被投資企業屬有限責任公司的,提供企業登記行政機關出具的被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登記文件;被投資企業屬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股東名冊記載證明;
(三)被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及有效章程;
(四)被投資企業出具的出資證明書或者股權憑證;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發生下列變更事項的,受托管理機構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提交書面變更登記資料:
(一)股權投資項目財政資金數額變更的;
(二)股權投資項目增減變更的;
(三)被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或前五大股東股權變更的;
(四)被投資企業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章程等企業登記行政機關登記信息變更的;
(五)受托管理機構資金托管銀行變更的;
(六)投資股權退出的;
(七)其他需要登記的變更事項。
第二十七條 被投資企業應嚴格執行股權投資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主動配合受托管理機構對項目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股權變動、注冊資本變更、項目核心管理團隊變動以及經營策略調整等重大事項。
第六章 股權退出
第二十八條 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應按照股權投資協議等約定,在達到一定的投資年限或約定的增值率、企業上市、實現預期盈利目標等投資條件時,依法通過股權轉讓、股東(企業)回購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實現股權退出。其中: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可通過二級市場交易等方式退出;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在協議中約定退出價格或協議中有特殊條款約定回購條件的,可直接按協議執行;其他情況下退出的,受托管理機構通過股權價值評估確定合理退出價格后,報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定。
第二十九條 財政資金股權投資獲得的年度分紅、股息、股利以及退出時扣除稅款及相關費用后收回的資金等,按照有關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股權投資項目發生逾期未收回投資資金或收益,且被投資企業破產終結無可分配財產、依據股權投資協議等無其他付款義務主體的,報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同意后,可認定股權投資項目資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 為實現財政資金股權投資退出收回資金發生的訴訟、仲裁、參與破產重整或清算等訴訟費、仲裁費、執行費、破產管理人費用、司法鑒定費、審計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等,由受托管理機構先行墊付,待該項股權投資項目資金收回后,經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及時支付。
第三十二條 對非上市被投資企業,財政資金股權投資可參考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投資慣例,采取優惠股息、約定較低退出回報率、降低股權回購價格等方式,在收益范圍內給予適當讓利,具體讓利條款應在股權投資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三條 鼓勵投資項目提前收回投資資金及收益。經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同意,可視其提前退出的時間給予讓利,其中提前退出時間達2年(含)的,可讓渡所有財政資金投資收益;提前退出時間達1年(含)的,可讓渡高于退出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部分的財政資金投資收益。
第七章 激勵與考核
第三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書面向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報送投資運作情況,并提交受托管理的財政資金年度財務報告、年度業務報告。其中: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注冊會計師審計,能夠準確反映托管資金資產負債和投資收益等情況;年度業務報告能夠準確陳述登記的股權投資項目運作情況等。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廳組織對財政股權投資資金及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績效考核。其中,投資初期側重于投資情況、管理能力、管理機制等,投資中后期側重于財政資金引導效果、流轉效率、盈利水平等。
第三十六條 根據受托管理協議,結合考核結果,采取“基礎+獎勵”的激勵措施,通過專項資金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年度管理費。其中,基礎性管理費視管理的資金規模、資金投向、投資管理階段、工作量和投資管理績效考核等因素,額度按照上年實際管理的在投財政資金數額確定,年化費率不超過1.5%(其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年化費率不超過1%)。獎勵性管理費可按照不超過上年度投資凈收益的20%,在收回資金中對受托管理機構予以獎勵。采取資本金直接注入方式的項目,不支付管理費用;項目超出約定退出期限或達到退出條件,但未成功退出的投資項目,省財政廳不再支付管理費。
第三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建立容錯容損制度,對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及時報告相關事項,但由于以下客觀因素未達到預期目標或出現投資損失的,在確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時,對上述因素予以扣除。
(一)因先行先試、主動作為等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二)因國家政策重大變動以及不可預測的市場波動等因素導致的投資損失;
(三)因戰爭、地震、洪水、疾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導致的投資損失;
(四)其他經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等認定屬于可予免責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受托管理機構有以下(一)(二)(三)(六)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視情況終止單項委托管理協議;對存在以下(四)(五)情形之一的,取消投資機構受托管理資格、終止所有委托管理協議,并督促其妥善做好資產、檔案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一)不按規定或約定履行職責;
(二)違規進行授權委托范圍之外的投資活動;
(三)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用途、騙取或挪用財政資金的;
(四)累計兩個年度綜合評價不合格;
(五)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委托管理協議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對財政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反委托管理協議、股權投資協議,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用途、騙取或挪用財政資金等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受托管理機構、被投資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立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損失合理分擔與處置機制,對受托管理機構、被投資企業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程序,在企業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時,及時采取止損措施,仍發生的投資損失可免予賠償;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需對財政資金投資本金損失予以彌補,不再支付該項目年度管理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中央財政下達我省的專項資金,可根據中央管理制度確定是否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0日。
附件:山東省級財政資金股權投資委托管理協議(參考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