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24-0140008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青島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工傷保險
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規〔2024〕3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各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各區、市稅務局:
為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優化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發揮浮動費率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4年 11 月 25 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山東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優化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促進工傷預防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5〕71號) 、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 7部門關于推進完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魯人社發〔2023〕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工傷保險支繳率因素,核定應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本辦法所稱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費率浮動周期內,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占該用人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四條 初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時,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 對 勞務派遣企業 , 可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工傷風險類別,按 對應 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率 浮動 周期為兩年 , 自 2025年1月1日起算。費率浮動周期期滿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核定用人單位參保的浮動費率。
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浮動。
第二章 費率浮動標準
第六條 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行業基準費率的 100%、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行業基準費率的50%、80%、100%、120%、150%。
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得低于本省一類行業基準費率。
第七條 用人單位首次參保且在浮動周期內繳費不滿 24個月的,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非首次參保且繳費不滿2年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支繳率。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責任。分立、轉讓的按照原用人單位的具體情形進行費率浮動;合并的,將各原用人單位的具體情形合并計算后再進行費率浮動。
第八條 費率浮動的檔次標準分為下列情形:
(一)上浮兩檔:按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的 150%執行;
( 二 )上浮一檔:按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的 120%執行;
(三)不浮動:按所在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四)下浮一檔:按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的 80%執行;
(五)下浮兩檔:按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的 50%執行。
第九條 費率浮動的檔次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指標確定:
(一)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為 0的,費率下浮兩檔;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 50%的,費率下浮一檔;
(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 50%且小于100%的,費率不浮動;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 100%且小于150%的,費率上浮一檔;
(五)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 150%的,費率上浮兩檔。
一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不向下浮動。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浮動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工傷保險支繳率核算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納入工傷保險支繳率核算范圍情形。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下浮條件,但在浮動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實施下?。?/p>
(一)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二)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三)經查實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錯誤的;
(五)應由用人單位償還的先行支付待遇尚未償還的;
(六)職工因工死亡的〔不含《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實施下浮的情形。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費率浮動周期期滿后的次年 1月,確定符合條件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標準,費率調整后10個工作日內將浮動結果告知參保單位。告知內容包括:用人單位一個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所屬浮動費率檔次、本年度繳費費率以及申訴的部門和時限等信息。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 ,可以申請重新核定。經辦機構應自收到 申請 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
用人單位 對重新核定結果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浮動的繳費費率。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將費率浮動結果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會同稅務部門穩妥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4年11月26日印發
文件下載: 魯人社規〔2024〕3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