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大數據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省大數據局、省財政廳制定了《山東省“數據要素×”創新應用省級財政支持政策及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山東省大數據局山東省財政廳
2025年3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數據要素×”創新應用省級財政支持政策及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于加快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辦字〔2024〕124號)等文件精神,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加快推進數據要素開發利用,釋放數據要素價值,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數據要素×”創新應用省級財政支持資金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對各地推動“數據要素×”創新應用工作給予獎補。
第三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按照國家、省相關財經法規制度和本細則規定申報、管理和使用資金,并對使用合規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大數據局會同省直相關業務部門牽頭組織資金申報、評選工作,研究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獎補資金的預算安排,對省大數據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會同省大數據局及時下達省級獎補資金,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
第五條 各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數據要素×”創新應用獎補遴選申報、審核等工作,按要求開展績效管理及獎補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獎補內容、對象及獎補標準
第六條 “數據要素×”創新應用的獎補內容包括公共數據匯聚治理、重點領域歷史數據電子化、高質量數據集建設、數據流通交易等。獎補規模不超過當年預算安排。
(一) 公共數據匯聚治理,是將本地區與城市管理、群眾生活、企業生產相關的基層治理、水氣熱、公共交通等數據在一體化大數據平臺上進行匯聚和治理,并通過平臺統一提供服務。
(二) 重點領域歷史數據電子化,是針對婚姻登記、人口、不動產登記等高頻需求數據存在的歷史數據缺失、未實現電子化等情況,開展業務數字化、結構化和標準化工作,并將相關數據匯聚至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統一提供服務。
(三)高質量數據集,是指圍繞山東省特色優勢領域發展、新興產業培育等需求,經過清洗、標注等數據處理,在格式、質量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可直接用于開發利用的數據集。
(四)數據流通交易,是數據供需雙方在山東省合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產品交易的活動。
第七條 公共數據匯聚治理獎補對象為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重點領域歷史數據電子化獎補對象為縣(市、區)相關業務部門;高質量數據集獎補對象為承擔高質量數據集建設的企事業單位;數據流通交易獎補對象為在山東省合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交易活動的企業。
第八條 公共數據匯聚治理獎補,主要用于支持與基層服務等密切相關的公共數據匯聚、治理和應用工作。原則上每個主體每年獎補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每個設區市每年累計獎補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重點領域歷史數據電子化獎補,主要用于重點領域歷史信息電子化、數據治理和創新應用工作,包括歷史檔案補錄、數據治理、數據編目、數據服務開發等。原則上每個縣(市、區)每年獎補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每個設區市每年累計獎補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 高質量數據集建設獎補,主要用于重點行業領域高質量數據集的建設和應用,包括數據采集、清洗、標注、測試、開發利用工作等。原則上每個主體每年獎補額最高不超過40萬元,每個設區市每年累計獎補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一條 數據流通交易獎補,主要用于支持數據供需雙方在山東省合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交易活動,促進數據流通交易,培育數據市場。對在省內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交易且年度交易金額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獎補,其中交易金額達50萬元(含)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企業,給予交易金額3%的獎補,交易金額達到1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交易金額5%、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補。年度交易金額的計量時段為上一個自然年,計量依據為數據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應獎補資金總額超過當年省級資金預算總額的,優先獎補年度交易金額排名靠前的企業。
第四章 支持條件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匯聚治理獎補的對象,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承擔公共數據匯聚治理任務的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
(二)所在縣(市、區)完成一體化大數據平臺節點建設,具備數據資源存儲、管理及安全保障相關能力;
(三)完成公共數據匯聚治理相關任務;
(四)數據完整性、規范匯聚率達到95%以上;
(五)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網絡、數據安全事件等。
第十三條 重點領域歷史數據電子化獎補的對象,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 設區市或縣(市、區)相關業務部門;
(二) 完成重點領域歷史數據電子化相關工作任務;
(三) 紙質歷史檔案收集、整理、補錄和電子化工作完成率達到100%,信息系統數據抽查錯誤率不超過2‰,新增數據合格率達到100%;
(四) 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網絡、數據安全事件等。
第十四條 高質量數據集建設獎補的對象,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 行業領域數據富集型企業、平臺型企業、鏈主企業以及在數據領域具有引領示范作用的企事業單位;
(二) 完成高質量數據集建設工作任務,數據規模文本類不低于50G、圖形圖像類不低于100G,視頻類不低于10TB、音頻類總時長不低于3000小時。
(三) 利用高質量數據集打造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典型應用場景;
(四) 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網絡、數據安全事件等。
第十五條 數據流通交易獎補的對象,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合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交易,且交易額達到獎補標準;
(二)是數據提供方或者數據需求方;
(三)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網絡、數據安全事件等。
第五章 申報及審核
第十六條 根據省財政廳資金安排,省大數據局每年11月底前組織開展獎補項目申報工作。省大數據局統一發布工作安排和申報要求,各地以設區市為單位,由各市大數據局工作主管部門及市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申報、材料初核等工作,并同步將項目申報詳情通報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 省大數據局會同省直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省大數據局提出審核論證意見,確定擬支持單位名單,提出資金分配建議。
第十八條 省大數據局將擬獎補名單在官網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需在公示期內提出,逾期的或匿名提出的不予受理。異議的提出者必須對所提出的事實和證明文件承擔法律責任。在接到書面異議材料后,省大數據局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完成調查核對工作,形成復核意見,并向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反饋。
第十九條 省大數據局按程序報省財政廳審定后,按程序下達獎補資金。
第六章 資金使用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數據要素×”創新應用獎補資金應當實行專款專用。
公共數據匯聚治理,主要用于水氣熱、公共交通、基層治理等數據的數據采集、目錄編制、數據治理,向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上匯聚,開發數據服務等。
重點領域歷史數據電子化,主要用于婚姻登記等高頻使用的數據的紙質信息補錄、缺失數據補齊、數據治理、向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匯聚、開發數據服務等。
高質量數據集建設,主要用于企業及行業數據的采集、清洗、標注、測試,開發數據產品,打造數據應用場景,或用于人工智能大模型訓練。
數據流通交易,主要用于支持數據供給方打造數據產品,開展宣傳推廣,在山東省合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交易。
第二十一條 與之相關的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市縣節點建設、網絡和云平臺服務等納入各市統籌考慮,不在本獎補之列。已申請本地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的,不得重復申請本獎補資金,作為政務信息化項目補充資金的除外。不得用于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支付利息等,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范圍。
第二十二條 受獎補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按照年度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項目預算執行和績效監控主體責任,定期采集項目績效信息,分析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等情況,對監控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各市財政部門要指導本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大數據局統籌組織實施項目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監控項目進展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偏差,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糾正,按規定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要指導省大數據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并根據管理需要開展重點監控和評價,對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績效目標執行中出現的偏差,及時通報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暫緩或停止撥款。
第二十六條 對于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的單位,一律取消獎勵資格,追回獎金,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青島市參照本細則另行制定本市獎補資金實施細則,并落實相關資金。鼓勵各市結合實際統籌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在省級獎補政策基礎上配套制定本區域獎補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大數據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原《山東省大數據創新應用省級財政支持政策及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