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山東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 工作方案(試行)的
通知
魯水資函字〔2025〕11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水資管 〔 2024 〕 172 號 )要求,結合山東實際,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山東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方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山東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方案(試行)
山東省水利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2月24日
山東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方案
(試行)
為貫徹落實《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加快取用水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結合《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開展 2024 年度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經營主體以公共信用報告代替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 分工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及時公布評價結果。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信用評價具體工作,評價結果報省水利廳審核認定。評價方法、信用等級、評價指標、評分標準、評分規則等按照《指導意見》規定執行。 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 配合做好轄區內取用水戶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等工作。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省社會信用中心統一提供全省評價范圍內的取用水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并協助省水利廳完成 “信用中國(山東)”網站公示及信用修復等相關工作。
二 、 評價對象
山東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對象為依法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水單位,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用水戶除外。按照穩慎適度的原則,先期將已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非農業取用水戶和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非農業取用水戶作為評價對象(以下簡稱取用水戶);針對多用途取水的取用水戶或取水許可證,僅將非農業取水部分納入評價范圍。后期將根據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和國家部署要求,適時擴大評價范圍。
三 、 評價依據
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依據包括對取用水領域違法違規和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相關行政決定文書,以及權威、準確的調查取證執法記錄、行政處理的責令整改通知單、上級或有關部門下達的問題整改通知和問題清單等文件或記錄。
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將參考相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并與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相互銜接。
四、評價流程
(一)評價周期 。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評價周期為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以評價周期內生效或印發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權威文件或記錄時間為準,涉及跨周期的信用信息納入下一年度評價 。
(二)信用初評 。每年 2 月 中旬 前,省水利廳組織 完成 上一年度取用水戶的信用信息歸集、核驗、共享工作 ; 2 月底前,形成初評意見并征求取用水戶所在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三)信用總評 。 省 水利廳 組織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認定 ,通過官方網站 等渠道 對評價結果 進行 公示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15 個工作日 。對于評價等級為 “ C ” 、 “ D ”的,在公示期內及時以適當方式告知取用水戶。公示期結束后,省 水利廳依托官方網站、 “信用中國(山東)”網站等渠道及時公布 評價結果 , 并 按要求 報水利部備案。
(四)異議申訴及處置 。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取用水戶可在公示期內對評價結果提出核實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省水利廳在收到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市水利(水務)局予以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告知相關取用水戶。經核實申請理由成立的,對評價結果予以調整。評價結果確定后取用水戶仍有異議的,可依法對評價結果申請行政復議。
(五) 評價結果動態管理 。評價結果公布后,如新發現評價對象評價周期內的信用信息,應及時補充評價。涉及信用等級調整的,省水利廳將對補充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告和信息共享。
五、信用修復
(一) 取用水領域失信行為信息自相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生效之日起即納入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取用水戶履行完相應行政處罰等明確的義務并完成信用修復后,相關信息在下一次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中不再使用,但予以留檔。
(二) 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修復現階段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58 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 信用修復不得向申請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六、評價結果應用
(一)依法依規開展激勵懲戒 。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取用水戶的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等級,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激勵懲戒措施應當與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等級、取用水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程度相適應。對取用水戶實施懲戒措施時,應當告知法律依據、事實依據等。
(二)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對評價等級為 “ A ”的取用水戶,在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簡化取水許可延續變更程序,以及取用水領域的評優評獎、招標和政府采購、財政補助資金申請等方面進行激勵。對評價等級為“ C ”“ D ”的取用水戶, 納入水資源管理日常監管和線上抽查的重點對象, 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其中 對評價等級為 “ D ”的取用水戶,暫停取用水領域的各類專項資金補助,且不適用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等。
七 、 其他
法律法規 和 國務院 水行政 主管部門 對 取用水 領域 信用評價 另有規定 的 , 從 其 規定。
附件: 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取用水領域信用評 價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