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
國辦發〔2017〕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是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舉措,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降低企業杠桿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區域性股權市場是主要服務于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的私募股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要處理好監管與發展的關系,按照既有利于規范、又有利于發展的要求,積極穩妥推進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有序擴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業融資。
二、區域性股權市場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實施監管,并承擔相應風險處置責任。證監會要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相關金融政策法規,在職責范圍內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建立健全監管機制,指定具體部門承擔日常監管職責,不斷提升監管能力,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負責制定統一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及監管規則,對市場規范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處置督導。證監會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能力和條件進行審慎評估,加強監管培訓,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監管能力與市場發展狀況相適應。證監會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監管協同,防止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三、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負責組織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活動,對市場參與者進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場規范穩定運行。運營機構名單由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時向證監會備案。本通知印發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運營機構的,不再設立;尚未設立運營機構的,可設立一家;已設立兩家及以上運營機構的,省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穩妥推動整合為一家,證監會要予以指導督促。
四、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各項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制定的業務及監管規則。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或轉讓證券的,限于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程序認可的其他證券,不得違規發行或轉讓私募債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等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資;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證券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五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單只證券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私募證券持有人數量上限;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毀損。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融資或轉讓的,不得違反本通知相關規定。
五、區域性股權市場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合格投資者應是依法設立且具備一定條件的法人機構、合伙企業,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以及具備較強風險承受能力且金融資產不低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不得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單只私募證券持有人數量上限。鼓勵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采取措施,吸引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合格投資者參與。
六、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信息系統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技術管理規范。運營機構及開立投資者賬戶、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有關機構應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證監會報送信息,并將有關信息系統與證監會指定的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對接。
七、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為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外的企業私募證券或股權的融資、轉讓提供服務。對不符合本條規定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省級人民政府要按規定限期清理,妥善解決跨區域經營問題。運營機構所在地和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要簽訂協議,明確清理過程中的監管責任,防范和化解可能產生的風險。
八、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職責范圍內采取必要措施,為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逐步建成融資功能完備、服務方式靈活、運行安全規范、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國務院有關部門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可選擇運行安全規范、具有較強風險管理能力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先行先試。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