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青島市民營經濟發展局,山東省新動能普惠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應急轉貸制度,構建應急轉貸服務體系,提升全省應急轉貸服務效能,依據《關于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9〕15號)和《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企業應急轉貸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工信發〔2021〕3號)等文件規定,我們對有效期滿的《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業務操作暫行細則>的通知》(魯工信發〔2020〕3號)進行修訂,制定《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備案機構管理辦法》和《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業務操作細則》,現予以印發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備案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山東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和《關于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9〕15號)、《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企業應急轉貸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工信發〔2021〕3號)等法規和文件規定,為建立健全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組織督導應急轉貸備案機構規范運營、防控風險、提高能力,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定生產經營實現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建立健全應急轉貸制度,構建全省應急轉貸服務體系,制定省應急轉貸服務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加強對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以下稱“省轉貸運營管理機構”)實施應急轉貸機構備案審查和備案機構動態管理的監督指導。
第三條 省轉貸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受理應急轉貸備案機構申請和組織備案審查,對符合發展規劃和滿足備案條件的轉貸機構及時納入服務體系管理,定期組織監督檢查;管理使用省級企業應急轉貸引導基金,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與地方政府合作設立子基金,為應急轉貸備案機構提供資金配資支持。
第四條 應急轉貸備案機構根據發展規劃申請納入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遵守管理制度、接受業務指導和檢查督導,使用統一的轉貸業務和資金管理系統,嚴格執行資金配資調撥和使用費率,及時報送業務統計數據,參加工作部署、業務培訓、信用評級等集體活動,交納年度管理費。
第五條 應急轉貸備案機構分別由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民營經濟)主管部門推薦申請備案。各級財政和國有企業出資設立的應急轉貸備案機構備案優先,引導轉貸費率不斷降低。
第六條 市、縣(市、區)應急轉貸備案機構備案基本條件:
(一)在當地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合伙企業及受職能部門指導管理的服務機構。
(二)申請備案的縣級應急轉貸備案機構實繳注冊資本或實有資金原則不少于5000萬元,市級應急轉貸備案機構不少于1億元。
(三)有規范的管理體系和健全的應急轉貸相關業務及風險管理制度,配有專業運作團隊。
(四)以自有資金合法經營,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債權、債務關系明晰,無對外擔保和不良信用記錄,無社會吸儲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備案機構參股股東不得為自然人,參股股東凈資產應大于其實繳出資額。
(六)申請備案機構與已備案機構股份關聯或實質關聯不得超過2家。
(七)備案機構單一國有資本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國有股東最終穿透為當地國企),且須派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備案機構的管理和經營。
第七條 申請備案需提供材料(加蓋公章):
(一)市、縣(市、區)應急轉貸備案機構備案報名表。
(二)備案申請報告書(見附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章程(原件或工商打印復印件)、驗資報告(原件)。
(四)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同意申請備案的決定。
(五)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征信報告(半個月以內)、法人代表或企業負責人征信報告(半個月以內)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內部控制及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等文件。
(七)最近六個月的業務經營銀行流水(帶有對方賬戶信息),新設立機構提供自身截至申請日的流水。
(八)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和當期財務報表(新設立機構除外),新設立機構提供股東相應資料。
(九)備案機構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
(十)申請材料真實性、專注轉貸業務和在申報(注冊)地區域內開展業務承諾書。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八條 省轉貸運營管理機構按照省應急轉貸服務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受理市、縣(市、區)應急轉貸備案機構備案申請,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指導下,組織材料預審和專家評審。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公布,并抄送省直有關部門及有關市工業和信息化(民營經濟)主管部門。
第九條 應急轉貸備案機構堅持服務本地企業定位,原則上按照申報地區開展應急轉貸業務。對于資金實力強、風險控制好、轉貸效率高、日使用費率低的機構,經省轉貸運營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可跨區域在有限區域內開展應急轉貸業務。省轉貸運營管理機構要制定跨區域經營管理辦法,加強風險防控,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應急轉貸備案機構與省轉貸運營管理機構簽訂協議,承諾轉貸資金(基金)只從事應急轉貸業務,不兼做其他業務。省轉貸運營管理機構與應急轉貸備案機構簽訂轉貸合作協議,并函告各合作銀行。
第十一條 省轉貸運營管理機構對備案機構實行動態化管理,按季度組織業務考核,每半年組織資質審查。對考核不合格和資質條件達不到要求的備案機構,給予3個月限期整改,整改驗收不達標的取消備案資格。對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和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直接取消備案資格,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備案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止。
附件:備案申請報告書.docx
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業務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關于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9〕15號)和《關于印發
第二章 轉貸條件
第二條 轉貸服務是指為符合銀行信貸條件,貸款即將到期而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的短期資金融通服務。貸款類別限于流動資金貸款(含個人經營性貸款),不包括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貸款。
第三條 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企業,在合作銀行的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前可申請應急轉貸服務,銀行依據《企業應急轉貸基金合作協議》,出具《銀行貸款轉貸工作聯系單》(以下簡稱轉貸聯系單)(附件1)。
對提升傳統產業、突破新興產業、做強先進制造業、壯大數字動能方面引領作用突出、創新能力較強、經營狀況良好的中小企業,備案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申請配資的,省級轉貸引導基金應優先給予足額支持。
第三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企業申請。轉貸需求企業一般應在貸款到期前15個以上工作日填寫《山東省企業轉貸申請表(企業)》(附件2)或《山東省企業轉貸申請表(個人)》(附件3),向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或貸款銀行提出申請。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接到企業申請后,應與合作銀行及時聯系。
第五條 銀行審核。銀行收到企業轉貸申請后,完成內部審核、審批程序,明確是否繼續給予貸款,對能夠續貸的業務,依據《企業應急轉貸基金合作協議》出具轉貸聯系單,將轉貸業務申請表、轉貸聯系單、企業人行征信等資料提交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銀行審核可與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調查同步進行、獨立研判。
第六條 獲取銀行轉貸聯系單。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業務人員與合作銀行對接,雙方當面獲取銀行轉貸聯系單原件一式兩份,確保轉貸聯系單真實有效。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安排專人入庫管理,當日通過“轉貸業務管理系統”向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上傳轉貸聯系單掃描件,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須妥善保管原件以備核查。
第七條 運營機構調查。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收到企業申請后,必須認真對企業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參照《山東省企業轉貸資金申請資料清單》(附件4),收集核查企業資料并撰寫《盡職調查報告》(附件5)。同意轉貸的,將調查情況錄入“轉貸業務管理系統”,發起內部流程審批。報經負責人或授權委托人審核同意后提交本級轉貸運營機構。
第八條 運營機構審批。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轉貸業務風險審核人員對業務資料真實性審核,對轉貸聯系單致電問詢銀行確認,在“轉貸業務管理系統”簽署審核意見。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審核同意后,向合作銀行復函《轉貸資金使用聯系單》(附件6)告知。
第九條 資金落實。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取得銀行轉貸聯系單后,提交資金管理人員落實本級資金,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業務人員登錄“轉貸業務管理系統”,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后,準備《單筆業務借款(配資)申請表》(附件7)、轉貸聯系單和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盡調報告等資料,經由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通過“轉貸業務管理系統”提交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申請配資。為擴大應急轉貸資金服務企業范圍,更好的助推省內中小企業發展,對于轉貸業務量大、配資需求多的應急轉貸機構,可根據上一季度轉貸業務量和配資情況,預先給予下一季度應急轉貸配資額度支持,以提升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條 辦理相關手續。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審核同意并落實轉貸資金后,與申請轉貸企業簽訂《應急轉貸服務合同》,協商確定管理網銀、公章、支票等支付工具的相關風控措施。
第十一條 收取費用。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按銀行轉貸聯系單期限和規定標準向企業預收轉貸費用,轉貸完成后,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與企業結算。
第十二條 企業還款。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業務人員核實確認企業賬戶處于正常狀態后,通知會計人員將資金劃入企業還款賬戶或銀行開立的內部還款專戶,通知銀行辦理還款手續。
第十三條 銀行放款。銀行放款人員對企業賬戶狀態進行涉訴和司法凍結查詢,確保賬戶處于正常狀態后發放續貸資金歸還轉貸資金,并受托支付至轉貸業務專戶辦理手續。如遇特殊原因,銀行不能按既定時間發放續貸資金的,需在原承諾放款時間前出具《關于延期放款的函》(附件8)。
第十四條 資金收回。經轉貸企業委托或授權,合作銀行發放續貸資金后即刻將相應資金受托支付至市、縣(市、區)應急轉貸轉貸機構轉貸業務專用賬戶。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收回轉貸資金后,根據實際使用期限與轉貸企業結算費用;同時將省級轉貸基金本金及資金使用成本通過“省轉貸基金資金使用管理系統”劃轉回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轉貸業務專戶。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業務人員應隨時關注銀行放款與轉貸情況,對沒有及時放款或續貸資金發放后沒有及時轉款的,應盡快采取措施跟進處置,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十五條 資料歸檔。借款收回后,各級轉貸運營機構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或紙質資料立卷歸檔,以備后查。
第四章 風險防控
第十六條 企業應急轉貸業務操作要樹牢風險防控意識,不斷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堅持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有效防范道德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保障應急轉貸資金安全。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和合作銀行應密切協作加強關鍵環節風險防范,針對銀行轉貸聯系單等轉貸證明材料真實性、企業還款、貸款賬戶是否被司法查封凍結、資金挪用可能性等重點風險隱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一)防范企業挪用風險。整個轉貸流程中,企業不參與實際資金劃撥,業務辦理中由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具體經辦人員管理企業網銀、公章等支付工具。
1.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業務人員核實確認企業賬戶處于正常狀態后,通知會計人員將資金劃入企業還款賬戶或銀行開立的內部還款專戶,并通知銀行辦理還款手續,并取得貸款已完成還款的憑證。
2.銀行放款人員負責對企業賬戶狀態進行涉訴和司法凍結的查詢,確保賬戶處于正常狀態后發放續貸資金并辦理手續。
3.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收回轉貸資金后,及時將省級轉貸基金本金及資金使用費通過“省轉貸基金資金使用管理系統”劃轉回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轉貸業務專戶。
(二)防范司法查封賬戶。還款階段: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或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企業涉訴及司法執行情況,并通過試打款形式,對企業還款賬戶進行測試。通過實地盡職調查,了解企業有無法律糾紛和刑事案件,審慎判斷有無查封賬戶,若有司法查封及時通過銀行另設內部還款賬戶。放款階段:合作銀行落實貸轉存賬戶處于正常狀態后,并按照與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簽訂的協議,受托支付,確保續貸資金轉入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轉貸業務專戶歸還轉貸資金。
第十八條 各級應急轉貸機構加強道德風險防控,對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實行定期輪崗、雙人操作、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組建專業化團隊,持續開展風險培訓,切實增強業務操作人員綜合素質和風險識別防范能力。
第十九條 各級應急轉貸機構按規定使用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專用的“轉貸業務管理系統”和“省轉貸基金資金使用管理系統”,對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手續,及時轉移、支付、回收、追要還款,保證資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各市、縣(市、區)應參照省企業應急轉貸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建立相應的企業應急轉貸工作領導協作機制,充分發揮省級應急轉貸基金的引導放大作用,推動市、縣(市、區)建立的應急轉貸基金及服務體系納入省級應急轉貸服務體系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轉貸業務管理系統”和“省轉貸基金資金使用管理系統”設置操作密碼,各操作、審核與管理人員要及時更新設置自己的操作密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將密碼泄露給他人,不得私自委托他人進行操作。
第二十二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半年進行一次業務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各級轉貸運營機構要加強檔案管理,各環節形成的相關資料包括線上、線下資料要及時歸檔,并制定檔案管理制度,明確人員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設立統一的咨詢投訴電話(4006510531)和郵箱(xdnph@xdnphjr.com),接受轉貸企業、合作銀行等單位的業務咨詢和投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2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附件:
(聯系方式:融資促進處 0531-51782715)